联盟纪律条例
红十字会中国妈妈爱心联盟纪律条例
第一条:为了进一步适应爱心联盟跨越式发展的需要,必须建立一支严谨、高效、自律、创新的联盟队伍,因此,规范中国妈妈爱心联盟成员的工作行为,加强组织纪律性,才能更好的面对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,更好的促进爱心慈善事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国妈妈 爱心联盟章程》等有关管理的规定,结合爱心联盟事业发展、制度建设的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,望遵照执行。
第二条:本条例为内部管理制度,其所称的违规条款适应对各级管理层、会员、及志愿者违反本纪律条例,而采取的的处理程序和方法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,总部机关、各部室、艺术团、各地分会、品牌实体和中国妈妈医院、教育培训中心主要任职人员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处理,各省市分会、工作站工作人员由所在分会组织人事部进行处理。
第三条:对违纪人员的处理,是指爱心联盟(含分会)人员在公务活动、社会生活中违规而作出的处理。同时,根据其违反纪律的事实、错误性质、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的大小,而分别作出幵除、免职、调离等处理。
一. 幵除:(有下列情形之一者)
1、搬弄是非、故意制造矛盾,影响内部团结。或诬告、栽赃陷害他人,一经查实即作除名处理。
2、滥用联盟名义,私刻公章,对外签订不切实际相关救助协议或扶贫济困、造成不利影响的。
3、在办理公务中,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,又不听取领导劝导而造成严重工作后果的。
4、行为举止不端,故意在公众场合影响中国妈妈爱心联盟形象的。
二、免职:(有下列情形之一者)
1、故意泄露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人事档案等秘密内容的。
2、工作上得过且过,无政绩,不作为,在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的。
3、放弃领导责任,对下属人员教育、管理、监督不力的,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。
4、无正当理由,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岗位交流决定的,进行批评教育,仍坚持己见的有职务的就地免职。
5、对已发生的违规违纪事件不严肃査处或隐瞒不报的;
6、利用职权指使下属人员弄虚作假违反财务、审计、统计法规的,予以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要领导免去职务。
7、中层领导干部(指各单位、部门的(含分会)正副职领导)对上级交办、督办的工作任务故意拖延不认真办理,贻误时机的。
三、调离:(有下列情形之一者)
1、对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的工作,故意拖延不办的,而延误时机的,给予调整岗位处理;
2、因个人不执行制度造成办事者多次投诉,或在处理公务事顶中出现错误的,给予调离岗位;
3、导致工作定性不准,或在工作处理问题中粗心大意相关材料出现差错的;
4、在晋升职务中弄虚作假、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造成内部不团结的;
5、其他情形视情节、性质及后果由人事主管部门拿出处理意见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。
第四条:中国妈妈爱心联盟人员违反纪律规定,有下列情节之一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:
1、主动交待错误的;
2、检举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经査证属实的;
3、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;
4、主动退出违纪所得财物的;
5、情节轻微,末造成不良后果的;
6、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;
第五条:中国妈妈爱心联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模式,严格遵守四大条例,严格执行层级负责制,统一号令,统一步调,服从 命令,听从指挥。决不允许任何人、用任何理由违反此规定。
(2011年1月1曰已执行 )